案情簡介
裁決結果 案例分析 根據《勞動合同法》第三十八條規定,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,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。根據《勞動合同法》第四十六規定,勞動者依照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,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。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,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,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。因此,只要用人單位存在《勞動合同法》第三十八條中所列舉的情況,勞動者以此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就可以主張經濟補償。 本案中,學校未依法為李某繳納社會保險費違法在先,所以李某的主張得到了仲裁委的支持。此案提醒用人單位,在用工期間,應當誠信履行自己的義務,千萬不要在用工成本上投機取巧,否則很可能面臨法律風險。 (作者:顧蓓蓓 上海市閔行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) 來源:中國勞動保障報